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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一定要细听          【字体:
培训班一定要细听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司法考试培训班的细听,是建立在一个选择上,那就是你选择哪

    一种司考辅导班。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方向确立之后,司考辅导班的建立和发展就变成了一项事业,而且是一项经久不衰的事业。那就看主办人或主办单位的综合能力是否会长久。目前已经有司法考试培训班因某种原因,或人心不齐,或利益不均,或师资不全,或组织不力而走向了灭亡,而有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则日益成熟,独占鳌头。还有一些如雨后春笋正在发芽。面对如此灿烂的司法考试市场,你一定不要眼花瞭乱,胸无定数,更不要只看学费的高低,而不顾及培训效果的好坏。这种选择可能会缩短你司法之路的时间,更可能延长你从业之路的寿命。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选择、关键的选择,致命的选择。在选择了一个好的培训班之后,你则会收到以下效果。

         第一,缩短学习时间

        通过司法考试时间的长短快慢,取决于你学习时间的长短快慢。

        你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时间长,则通过司法考试的时间必然长,这是一个纯数学上的正比问题。参加一个好的司法考试培训班,就会大大缩短你的学习时间,有时甚至达到一个匪夷所思的速度。曾经有的考生,非法学专业毕业,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通过了司法考试,不能不让人钦佩。虽然可能他的法学根基比较肤浅,虽然他的实践能力比较薄弱,但不管你怎样诊断,但他毕竟手中拿到了梦寐以求的资格证。听培训老师讲课,从大多数人的体会而言,有的法条你可能自己看几遍都搞不懂,老师几句话就会让你大彻大悟。《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报酬等;(二)有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22条第一款所列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这个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颇为费解,自己看了几遍也没法记住搞懂,但听老师讲了一次就达到了永存记忆的程度。海难救助的费用之所以后发生而先受偿,其原因就是如果没有海难救助,那么船舶就没有了,所有的优先权也就不存在了,更谈不上顺序问题。

         第二,提高记忆强度

        人的记忆有强有弱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单就某个人而言,有些事

        情你可能转瞬即逝,不存记忆。而有的事情则可能会永远无法磨灭而历历在目,这也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听培训老师讲课,就会产生这样的效果。比如担保法中的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以前没听老师讲课时,总认为一般保证责任就是较轻的担保,而连带保证责任就是较重的担保,后者必然比前者承担的责任要重。而当你听完建伟老师图文并茂的讲解后,这种观念就会在你的头脑中荡然无存,而帮助你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观念,自然你就会对担保法的保证有了一种新的记忆,这种记忆会伴随你很久,也完全可能是一种“永不消逝”的电波。再比如《继承法》中继承份额的确定,让老师在黑板上写上数个继承人,每个继承人设定一种情况,那么就会得到一种继承结果,如果随着黑板上继承人设定情况的变化,就会变化得出多种继承结果。诸如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讲授,你想靠自身的学习而充分准确地掌握它,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假如你能把这么多复杂的的情况都能一一设定出来,那你绝不是一个司法考试的考生,而是个辅导司法考试的老师。往往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讲解,通常会与老师讲课时的音容笑貌常存于你的记忆之中,直至你成为某一方面的强手的时候,或许也不会消失殆尽。

        第三,巩固已有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一个是未学过法律而决定参加考试的,

        可能存在的情况只能是每个人对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深浅不一,这就要求每个人要根据自己所学知识的程度来听辅导老师讲课。要想达到巩固已有基础的目的,在听课的过程中,必须紧跟老师的思路走,老师讲到哪,你的思路就要跟到哪,遇到你不熟悉或者生疏的知识点,你的精力一定要更加集中,力求课堂上能够理解透彻,课后再复习巩固。在听课的过程中,还必须要紧跟老师的例子走,老师在讲课时,有时设问,稍顿,让你回答;再说出正确答案;有时设问,不顿,故意答错,再讲完善结果;有时设问,多答,让你辨别,再分析谬误;不老师采用哪种方法,都旨在调动你的思绪,此时你一定要紧随的情况的变化去思考,尽量在答案出来前,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但不要随意说出来,以免影响别人的思路或者让别人发出鄙视的笑。遇到心中答错的题,就要认真思考琢磨,错在哪里?原因是啥?相关的问题还应注意哪些?以此来学习新知识,巩固老基础。听辅导班时,切忘的问题有三个:一是老师这边讲课,你那边翻书。这种听课的方法固然是不好的,因为等你翻书找到这个知识点时,可老师的课早已进入下一个知识点了。二是老师这边讲课,你那边评价。我参加过司法考试培训班,也亲耳听过学生议论老师的不敬之词,但我的观点是尽量不评价或者少评价老师。首先老师的授课方法必然呈现多样化的形式,作为学生,只有你适老师的必然,而没有老师适应你的可能。其次,如果你对授课老师的讲课方法有反感,势必会影响你听课的情绪,情绪的消失自然会带来效果的泯灭。三是老师这边讲课,你那边溜号。作为学生一定要端正学习态度,你学习的目的是迎接考试,而不是来领略老师的优缺点,你认为再不好的老师,也会有你可学之处,也一定会有他的过人之处,否则任何一所司法考试培训学校都不会请他来讲课,因此你没有必要在浪费金钱的同时,还要搭上时间,这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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