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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说法:高院认可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属于有效自书遗嘱            【字体:
名家说法:高院认可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属于有效自书遗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7
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也属于有效自书遗嘱
科技发展无限,而超前立法不足。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入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若干年后,我们每个人可能是立遗嘱人,每个人又都可能是继承人,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我们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只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近几年却有越来越多的人手持电脑打印的遗嘱诉至公堂,要求维护权益。民间及法学界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属于《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存在较大争议,更有法律学专家指出这类打印件遗嘱是属于受《民法》保护的除《继承法》规定的5种法定形式以外新兴的一种遗嘱形式,不认可打印件遗嘱的效力将有駁于时代发展与司法进步。
对于打印件遗嘱的争论,持自书遗嘱观点者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了笔墨书写,自己打印仅仅是一种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何况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已经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用电脑书写的遗嘱同样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持代书遗嘱观点者认为:电脑属于智能化工具,电脑书写不象亲笔手写般具有唯一性,无论是自己打印还是别人代为打印,其形式都是人在作用于“智能化”工具下的产物,“智能化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实无二致。认定此“自书”成立,即可否定“亲笔”书写的形式要求。非此即彼。
对于这样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同样具有争议,持“有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即“法不禁止即民可为”的理念,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立遗嘱人想要用什么写就用什么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有效,那电脑打印签名也应当有效。打印件遗嘱是属于新兴的遗嘱形式,不隶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要求,且现有法律尚未有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属于无效,理当有效。
持“无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一词,无法还原案情经过,仅能通过“遗嘱”分辨是否出于遗嘱人本意。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且合同与遗嘱的效力推定方面也有区别,合同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有效的,遗嘱是按照形式要件的要求来推定无效的。打印件遗嘱因字体千遍一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仅有签名,外人无法分辨打印的内容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是否校阅,立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存在趁遗嘱人意识模糊的时候骗签,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内容,或将打印内容覆盖涂改后打印。。。种种疑问必引起人们的重视,电脑打印,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想象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靠不住的。
据此,近日,一场经历从基层法院,中院,检查院,高院三堂会审,历时5年之久的继承纠纷终于审结,高院最终裁定认可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众多纷纷扰扰对于打印件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的争论终于在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中落下帷幕。
审判:2005年3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改判了一起遗嘱纠纷,该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任何相关证据。一审义乌市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上诉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打印件遗嘱属有效自书遗嘱的判决是错误的,中院认为,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的遗书也是书写的一种方式,且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遗嘱人所留遗嘱必须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及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供的一份一审后发现的录音证据,用以证明遗嘱内容与实际情况极其不符,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法庭认为不是新证据及听不清为由不予采信。法庭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应予以改判,判决原告王某及被继承人两周岁的女儿均丧失继承权。
同年,王某不服判决,声称即使遗嘱有效,也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逐依法申请再审,无果后又申请监督机构金华市检查院抗诉,检查院立案并受理,几个月后又被告知不予受理,答复检查院最终也认可该判决符合《继承法》的各项规定,打印的遗嘱不注明年月日同样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不一定受法律保护,该遗嘱合法有效,裁定不予抗诉。
2008年4月新《民诉法》实施后,原告王某第一时间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审理后于6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
高院对打印遗嘱属于自书还是代书不置可否,仅对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进行分析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依法驳回王某及其女儿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高院虽然对打印件遗嘱到底属于哪种形式未做分析,但从其维持原判的裁定可见,高院已经认可了打印件遗嘱仅有签名即等同于自书遗嘱,无需证明是否立遗嘱人亲手打印,也无需注明年月日,属于新兴的一种遗嘱方式,其形式不受《继承法》中5种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约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开创了日益突出并深化的对于电脑打印件遗嘱有效性认定的先河,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为司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将来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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