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休闲茶坊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图文]法学专家:个人浏览“艳照”不违法            【字体:
法学专家:个人浏览“艳照”不违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4
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弄得沸沸扬扬之时,吉林网警提醒网民,切勿浏览“艳照”,这是违法行为。然而,法学专家却认为,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

 

  春节前夕,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犹如互联网上一场不期而至的“雪灾”,冰冻了自己,更寒冷了他人。
  有媒体报道,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近日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吉林省公安厅的提醒并非“空穴来风”,其依据的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俗称“公安部33号令”),其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第二十条则对违反上述规定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传播淫秽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刑律,这一点公众大都知晓。然而,网民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浏览艳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此,记者今天特此采访了法律方面的专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1997年颁布的“公安部33号令”,更多地表现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度干预。按照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公民浏览淫秽信息作出处罚的规定。”余凌云说,从法学理论上来讲,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仅反映其个人的思想比较低俗,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个人浏览甚至下载,只要不是为了赢利目的,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私生活。”余凌云说。
  “浏览艳照的行为是否违法,实际上牵扯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王周户教授告诉记者,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公安部33号令”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浏览艳照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王周户表示,很明显,公安部33号令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公安部应尽早修改或者废止33号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法规衔接存模糊 为救灾公路免费通行怎样更规范

  • 下一篇文章: 政府监管“问题房产”缘何有心无力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食品包装规范征意见 购物袋应…

  • 燃放"开门炮"引热议

  • 国家赔偿法“翻修”将有哪些…

  • 政府监管“问题房产”缘何有…

  • 建设部通报批评葛洲坝集团等…

  • 广州检察系统:特约检察员将直…

  • 山西一农民告镇政府名誉侵权…

  • 《土地调查条例》施行 数据造…

  • 此医疗纠纷案是否应当再审

  • 大风能否作为本案免责事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