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休闲茶坊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图文]乔新生 一个听证会代表眼中的听证会            【字体:
乔新生 一个听证会代表眼中的听证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乔新生,湖北省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他向本报讲述了自己成为此次手机漫游费听证会代表的过程、成为代表之后所做的事情以及对此次听证会的一些感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不需要讨价还价,就可以获得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迫使经营者披露他们的经营信息。所以,听证会从性质上来看,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但是,听证会在客观上起到了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
  在我国价格法、立法法中都有关于听证会的规定,如果善用这一法律制度,那么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增加垄断企业的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一个学者我非常乐意接受这样一个挑战。
  作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老朋友,我多次参加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听证会。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与我联系之后,我立即着手开展调研活动。就拿此次漫游费听证会来说,除了与消费者座谈之外,我还与中国移动湖北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联系,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协助之下,调查了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了解了公司的资本运营情况。这些调研活动对我撰写听证会报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更有趣的是,一位消费者通过报社跟我联系,准备提供“重磅炸弹”。我相信这位消费者是出于善意,是为了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尽管他所提供的情况在没有认真核实之前,我不便向外界公开,但通过这些材料,我还是间接地了解到了中国移动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作为消费者代表,不少消费者询问我关于听证会的基本程序。有些消费者认为听证会就是降价会;听证会就是政府做好了文章,由消费者代表“背书”。这些看法既反映了消费者的部分情绪,同时也说明对听证会制度人们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
  由政府组织价格听证会,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立法法和价格法乃至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和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确的安排。尽管这些制度规定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毕竟为政府机关广纳善言、听取民意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
  我们还是以此次听证会为例,此次听证会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具体,但是,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却非常丰富。通俗地说,目前我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标准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一种政府定价。政府只规定了国内漫游通话费的上限标准,而没有规定下限标准,所以不排除中国移动公司根据消费者的普遍要求,大幅度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标准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政府此次举办听证会,只是给中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天花板”,压缩了中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服务的收费调整空间,而不是强制要求中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达到某种标准。所以,此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是为政府确定价格调整幅度提供意见,而不是直接与中国移动电话国内漫游服务商进行商业谈判。
  在行政实践中,选择听证会代表,不仅既要看他是否具有个人观点,同时还要看他是否能代表公众的普遍意见;不仅要看他是否具有表达能力,而且要看他所表达的内容是否符合他所在群体的广泛诉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听证会代表搜集公众意见的能力至为重要。如果听证会代表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那么,他所发表的意见就可能会出现片面性。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各地消费者协会挑选消费者代表,并且由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各种意见座谈会,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度安排。从程序上来看,价格听证会的代表是由政府聘请的,但却是由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公推产生的。在搜集消费者意见方面,听证会代表可能比其他代表更能贴近消费者,因而也更容易反映消费者的心声。
  另外,我觉得,听证会的举办单位不应该拒绝听证会代表接受记者的采访,更不能要求听证会代表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因为那样做不但无助于代表了解公众的意见,而且在客观上限制了听证会代表的言论自由。
  当然,听证会的举办单位为了防止出现新闻炒作,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是,听证会举办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满足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听证会意见的原始性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尊重新闻报道权与维护听证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代表个人意见与所代表公众意见之间的关系。
  我始终认为,新闻媒体是听证会代表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是广泛搜集民意的重要渠道,是宣传听证会制度的有效途径。如果善用新闻媒体资源,既可以平息社会矛盾,又可以强化听证会的作用,将各种声音纳入到决策体制内部,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从我的经验来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许霆案:法律人士解析司法审判怎样面对社会舆论

  • 下一篇文章: "法官缺席审案"事件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首…

  •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

  • 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的违约责…

  • 本案"订金"能否理解为"定金"

  • 以"吻""窃"物应构成盗窃罪

  • 王轶:对法律解释的体会

  • 刘宗荣:保险契约的解释

  • 客户不应为银行的过错买单

  • 首部营养条例已起草 营养立法…

  •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有8万亿"家…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