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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大纲部分的变动情况及复习策略          【字体:
刑事诉讼法学大纲部分的变动情况及复习策略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相比其他法学科日,刑事诉讼法学在2005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变化最大,有很多章、节、考点都有相当大的变动,还有一些内容是新增的。针对这些改动和新增的地方,考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复习策略。

      一、大纲变化的内容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增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增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作为第三节,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和“诉讼效率”;第四节的节名“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并增加“刑事诉讼结构”和 “刑事诉讼职能”这两个考点。这一部分内容过于理论化且存在很多争议,很难通过司法考试标准化的试题来考查。从经验的角度来看,不管是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考试,从来没有过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内容出过试题。这一章的内容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开场白,对这些内容作一般性的了解,但是不排除在试卷4作为主观化试题考查。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基本原则概述”作为第一节;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增加“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作为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个原则是我国特有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不太具有司法考试的可考性。“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很有可考性,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考查方式:(1)考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例如让考生指出某人在诉讼中是法定代理人还是诉讼代理人,是证人还是鉴定人等;(2)考查某种具体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是考诉讼权利。相比之下,第二种考查方式的难度显然要比第一种考查方式的难度要大,因为考生必须先准确定位此人在诉讼中的具体身份到底是哪种诉讼参与人,在此基础上再弄清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有何差别然后才能准确作答。这两种考查方式都是这一部分的传统考查方式,希望考生一定要重视。

      第四章“管辖”中,2005年司法考试大纲对第二节“审判管辖”的考点作了归类总结,保留考点“审判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和“专门管辖”,并将原属于第二节的“管辖的变通”单列出来作为第三节,包括“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情况的管辖”。上述变化其实只是名称和顺序上的变化,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提醒广大考生注意,近些年来司法考试对于管辖这一部分重点考查司法解释中对于管辖问题的补充性规定,例如在境外的中国船舶或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等等,请考生重点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2条至第22条的内容。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中增加“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第三节,考点包括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增加这部分内容是因为200371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一个新法规,新法规往往是考试的重点,而且该条例的实践操作性很强,所以请广大考生务必熟练掌握。

      第十章第一节“期间”中:增加“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些年来一直在努力清理超期羁押现象,这种形势在司法考试中的反映就是2004年考查期间的题目很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散见在各个章节中,“强制措施”这一章有对于期间的规定,除此之外几乎每个诉讼阶段都有关于期间的规定,例如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再审期间等。

    对于期间有三种考查方式:

    (1)考查期间本身,例如: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的第31题“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一个半月C三个月D六个月”。对付这种考查方式的试题不需要什么技巧,只要准确记忆法条即可作答,上面这道题就是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很多,考生需要花一定的功夫努力准确记忆,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2)考查期间的计算,具体又包括考查从哪天起计算、哪些时间不计入期间以及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计算期间这三种考查方式。例如,在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于16日被采取强制措施,问他从哪天起可以聘请律师。这道题就是在考查《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因此该犯罪嫌疑人从17(16日的次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3)考查期间延展或重新计算所需的程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文中简称为“六机关规定”)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考生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形是要报检察院备案,而不是经检察院批准。提醒各位考生一定要把这种情形所需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所规定的情形下的程序区别开来,前者是报检察院备案而不是批准,但后者却是经检察院批准。另外,《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也是有关期间的一个重要考点。对于该条规定需注意三点:①该规定只适用于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正当理由这两种情形,其他情形如当事人因为疏忽而忘记期间等都不适用该规定;②当事人要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申请;③是否准许要山法院作裁定,针对这种情形的文书不是判决也不是决定。

       第十一章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中,增加“立案标准”这一考点。对于立案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第86条的原则性规定,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各侦查机关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等。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只是一个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几个规定却是司法解释,后者的位阶更高,因此相对来讲后者更重要,考生要多加重视。

    第十二章第一节“概述”:增加“侦查的司法控制”。增加“侦查监督”作为第六节,内容包括: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经和措施。 “侦查的司法控制”目前属于理论探讨的范围,我国当前还没有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因此不太好考查,出题的可能性不大。“侦查监督”这部分内容很有可考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二节“侦查监督”从第380条到390条详细规定了侦查监督的各种情形,请广大考生务必注意。

    第十三章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增加“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属于理论性的问题,不太容易考查,因此考生对此有个大概的了解就足够了。

    第十四章“审判概述”中:增加“刑事审判的模式”作为第二节,包括: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删除原第四节“公开审判”,增加“刑事审判的原则”作为第三节。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将原第三节“审判组织”改为第五节,增加 “人民陪审制”和“审判长选任制”。

    关于刑事审判模式,考生应当仔细复习教材内容,注意比较记忆如下两个问题:(1)不同刑事审判模式的区别;(2)我国1979年模式和1996年模式的区别。对于刑事审判原则这部分内容,考生应以教材为主,结合相关法条进行复习。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1)注意区分一律不公开审理和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几种情形;(2)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但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例外。关于人民陪审制,请广大考生务必重视200551日,起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是新规定,在今年司法考试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大,考生应当熟悉相关法条的规定。至于审判长选任制,也请考生熟悉《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重点记忆该《办法》的内容。

    第十六章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中增加“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中新增“发回重审的次数”。“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这个考点属于理论性问题,不太可能出题。考生要特别注意: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次数是一次;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十九章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中: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下“交付执行”改为“执行程序”;在“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下增加“执行机关”、“执行程序”、“一审判决被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这一章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只不过名称上有些变化而已,我个人认为变化之后的名称更合理一些,例如将“交付执行”改名为“执行程序”。提醒广大考生,今年的辅导用书中这一部分也有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终审判决和裁定生效日期的规定,对此应当重点记忆。对于本考点,考生应当掌握:(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种类;(2)终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日期即宣告的日期。

    二、大纲增加的内容

    增加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内容包括: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对于本考点,应当重点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与特点,并关注其在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

    增加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内容包括: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和特有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时,两者有冲突的,应当优先适用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2)外国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也适用中国法律,而非其本国法;(3)涉外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文字为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4)外国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委托的辩护人或代理律师,只能是中国律师,但外国律师可以一般辩护人或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非律师身份)出庭。

    关于“司法协助”这一部分今年大纲的内容有重合,第二章第十二节的内容也是“刑事司法协助”,并且这个知识点在历年的大纲第二章中都有,因此“刑事司法协助”这一部分算不上是大纲新增考点,只不过是在第二十一章又单列了出来。

    三、备考策略

    从总体上来说,今年大纲的变化主要是增加,删减的几乎没有,而增加的这些内容义大多偏重于理论性的内容,因此我认为这些增加的内容中有实质性意义的主要有法律援助、期间、侦查监督。其实,自从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大纲中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每年都在增加,而且命题人往往会顾及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因此请考生务必注意上述新增加的三项有实质意义的内容。另外,根据以往的经验,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会在当年的试题中有所反映,例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清理超期羁押,结果2002年试卷二的9091两道题都是考查羁押期限的问题,而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因此提醒考生重视与刑讯逼供相关的法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和实际生活中的案份(例如佘祥林案)。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复习司法解释,因为近些年来刑事诉讼部分的考题对于司法解释的考查力度逐年加大,考生在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要注意“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时,提醒大家重点掌握其中有关法院业务特色的部分,即有关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部分。

    复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也需要重点掌握有关检察院业务特色的部分,即关于审查批准逮捕、自行侦查、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内容。

    以上是针对大纲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今年的变化情况,向广大考生朋友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对你们复习应考有所帮助。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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