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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章节选读(刑法)
作者:Christina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刑诉  第十一讲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一.   期间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原则上由法律明文规定,个别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指定。前者是法定期间,后者为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可以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大类。

在刑事诉讼中,与期间相对应的还有期日。期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做具体规定。在诉讼事件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间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定。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期间,违反法定期间属于违法行为,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又如,有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则丧失上诉权。

 

二、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除了《刑事诉讼法》第7981条对期间作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外,其他章节对具体诉讼进程中的期间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也有所补充。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制措施期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

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公安机关对案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例】[1]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0题)

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答案:《六机关规定》第3032条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在检察院的监督与侦查效率之间取得平衡。

 

【例】[2]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两个月。但是,延长两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卷二第33题)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选项A

 

(三)解除扣押、冻结期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例】[3]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2004年卷四第5题)

 

(五)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诉讼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合议庭有权对其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决定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后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其审理期间与审理公诉案件的规定相同。

 

【例】[4]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2004年卷二第31题)

 

A1个月           B15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解析】自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六)上诉、抗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间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间为5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七)二审程序期间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八)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间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间适用前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间适用前述规定。

 

(九)执行期间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期间

1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期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2辩护期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至迟在开庭10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期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1我国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三种。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由于开始的时和日都不算,因而这两种计量单位之间不能互相换算。例如,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可以用1日代替。以月计算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司法解释的一般原则是:(1)按公历月计算,不分大月、小月,开始月和开始月的开始日都计算在期间内,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例如,315收案至4151个月的审理期限。(2)如果期满日相当于开始月的某日实际不存在时,应当将期满日向前迁移,也即以期满月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而不得向后顺延到再下一个月。例如,130开始补充侦查,期满之日本应为230日,但是由于2月没有30日,所以,此时的期满之日应是当年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或者29日。(3)遇有以半月为期的,不分大、小月,均以15天计,不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

 

2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间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届满之日为101,即应当以此为限适时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不应顺延。但是,如果被告人上诉的期间届满之日为101,则应顺延至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首先,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其次,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例如,缉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从外地押解至侦查机关所在地需要2天时间,则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应当扣除2天,但路途时间仍然应当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间内。此外,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二)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例】[5]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02年卷二第91题)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解析】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无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例】[6]J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舒某、刘某刑讯逼供期间,发现舒某、刘某还曾对证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2000年卷二第99题)

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

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行为之日起,也就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重新计算,不是选项B中的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要混淆了。

 

(三)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做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3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4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6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提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8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限。

 

【例】[7]下列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A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

B方某在开庭时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法院同意更换并决定延期审理,更换的辩护人准备辩护的15

C法庭审理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有精神分裂症,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时间为3个月

D樊某案发后从B县逃至U县,B县公安在U县将其抓捕,从U县回到B县路上用了6天时间

【解析】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更换后的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中只有10日不计入审理期限。

 

四、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的理由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期间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当然,当事人申请恢复诉讼期限还必须以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实施特定诉讼行为为前提。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困难。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滑坡、泥石流、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实施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指上述情况以外的来自当事人主观方面的障碍。例如,当事人家中发生了重大或意外变故使其不得分身等。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恢复期间的申请,必须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所述情况确实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其继续进行未完成的诉讼活动。

 

【例】[8]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2004年卷二第90题)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恢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刑诉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选项C错误。



[1]【答案】B

[2]【答案】A

[3]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4] 【答案】D

[5] 【答案】BC

[6] 【答案】D

[7] 【答案】AC

[8]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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