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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系列之四      【字体: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系列之四
作者:ylhp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当事人申请: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14-16岁

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

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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