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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系列之三      【字体:
三大诉讼法对比记忆法系列之三
作者:ylhp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 讼 参 与 人

 

 

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检察院

2.参加人

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

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3.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②  自诉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诉)

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2. 其他诉讼参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

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

③  辩护人(被告)

④  证人

⑤  鉴定人

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

(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普通程序7日

2.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

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

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

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诉意见199、200)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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