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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的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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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交货必须与合同相符、移交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各国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分歧较大,因此,《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未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里只涉及交付货物、品质担保、权利担保、移交单据等几项内容。 (一)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 1.交付货物的地点。如果合同已明确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如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公约第31条分下列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 (1)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2.交货的时间。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的规定: (1)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质量担保 货物的质量担保义务又称品质担保义务, 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2)款的规定: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公约除了规定卖方对货物质量的担保责任外,还规定了卖方对质量责任的免除。依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述四项负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三)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消除第三方的任何权利要求的责任也落在了卖方身上,而不论第三方的要求是否有理由。 2.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控。 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公约第42条规定的地域限制和主观限制。 (1)地域限制。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 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 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 (2)主观限制。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四)交付单据 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一)支付货款 1.准备步骤。依《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2.支付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约对支付地点进行了下列补充规定: (1)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确定支付地。 (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3.支付的时间。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1)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依公约的规定,卖方可以买方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不付款则不交货或不交单据。 (2)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 (3)在买方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的,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付款。 (二)接收货物 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1.采取行动。公约第60条(a)款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为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 2.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收货物的义务。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将从损害赔偿中予以相应的扣除。 【相关真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 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答案:BD 【模拟试题】 2000年3月,甲国A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乙国B公司,订立合同时A公司就知道B公司进 口 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丙国。2000年12月,丙国D企业控告该国进口公司C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丙国一有效专利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国B公司应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B.甲国A公司应直接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C.甲国A公司应赔偿乙国B公司被追诉而产生的损失 D.甲国A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乙国境内 答案: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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