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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时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的有关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 |||||
| 受法律照顾的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和法律允许就业的未成年人,其相关内容如下: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12条)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 3.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第14条)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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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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