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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区别          【字体:
法条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区别是任何人都可以看的出来的,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我们所讲的法条区别,既是指容易混淆的法条与法条间或者说互相包含的法条与法条间的区别,也指程序或概念之间法条的区别。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第18条与第21条的间的区别就很重要。

第18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21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洲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区别一:提出议案的内容不同。

18条规定的内容是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但不包括领导的人选问题。而21条规定的专门是指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的正副职领导和检法领导的候选人的提议问题。

区别二:提出议案的主体不同。

18条规定的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十人。那就是说从县到省各级都是十人有权提出议案。而21条说的是对领导人选的提出主体,县级的仍然是十人,而设区的市和自治洲则是二十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则是三十人。两个法条间的区别必须掌握。否则,一进入选项,你可能就不知如何选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的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47条规定:罢免县级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区别一:提议的主体不同。

一个是原选区的选民三十人以上,一个是本村五分之一的村民。

区别二:接受的主体不同。

一个是向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一个是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区别三:提出的方式不同。

对人大代表的罢免需要使用书面形式,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法律并未规定使用书面形式。

3、《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相同点:1、授权的主体明确。

明确规定法律和法规可以授权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法律的范围自不待言。但法规的范围应予进一步分析,这里指的法规主要包括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区法规。既包括省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但不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接受授权的组织明确。

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之职能的组织不能被授权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

不同点:法律规定对授权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是以谁的名义没有进行统一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事实上被授权的组织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但法律没有明确。而行政许可则规定的非常清楚。

4、《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为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为侮辱、诽谤罪。

两者间都有捏造事实的问题,但是对这一“事实”,两者间的含义是不同的。诬告陷害罪的事实专指“犯罪事实”。因为不是犯罪事实的不能受到刑事追究。故这里的事实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而诽谤罪中捏造的事实,一定不是犯罪事实,可能是应受行政处罚的事实,也可能是应受行政处分的事实,还可能是仅受道德规范谴责的事实。若行为人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而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仍是诽谤罪。

5、“缺陷产品”与“瑕疵产品”的区别:

“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46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瑕疵产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但通常可以理解为介于缺陷产品与合格产品之间的不合格产品,它既不存在危及人身的危险,但又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两者间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是否要求损害结果不同。缺陷产品要求有现实损害;即认定为缺陷产品的必须同时具备有对某个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但瑕疵产品通常不需要有这种现实的损害存在,只要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着瑕疵就可以。

二是责任承担形式不同。缺陷产品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生产者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你生产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第41条的规定,有三种免责的情况(1、未投入流通的;2、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的;3、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瑕疵产品通常是违约责任,即你生产的产品没有符合双方的约定或者产品本身不符合其应具备的功能。

三是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缺陷产品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都要提起人身、财产的损害赔偿。瑕疵产品并不会因为有瑕疵而被提起损害赔偿,通常都是采取修理、更换等方式解决。

四是救济的手段不同。缺陷产品的受害方可以按法律规定任意采取哪种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协商、可以调解、可以仲裁、可以起诉。而瑕疵产品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是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者更换等。

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缺陷产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这两个请求权是同时存在的,向哪一方请求都可以获得支持。瑕疵产品通常只能向销售者提出要求,而不能直接向生产者提出请求,此时是两个法律关系。

六是诉讼时效不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几种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第一项就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这里没有明确身体如何受到伤害,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因缺陷产品造成身体伤害的。在这个伤害的问题上,那就应适用特殊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那么其他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则仍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如骑自行车撞伤他人的情形。瑕疵产品有时需要诉讼时效,而有时可能不需要诉讼时效。

6、试用买卖与所有权保留买卖间的区别: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70条、第171条的相应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由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给买受人的买卖。两者间的主要区别可以用事例佐证:如出卖人要出卖五匹马给买受人,设定如下情况:

情况一:假设马1在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或被雷电击死等不可抗力的情形)

试用买卖情况下:应由出卖人承担。因合同尚未成立,故也没有交付,损失当然由所有人承担。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应由买受人承担。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故应由买受人承担。此时所有权保留并不影响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转移。

情况二:设马2生下了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试用买卖情况下:小马应归出卖人所有。因为试用期间试用人尚未决定是否购买马2,故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马2所生的小马属孳息,应归所有权人所有。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小马应归买受人所有。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为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故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

情况三:设马3在逃出马圈,偷吃了邻居家的谷子,对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试用买卖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情况下,都依《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试用人或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四:设马4被卖与他人,在马4被交付之前其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试用情况下: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如将该物转卖的,虽未明确作了认可的意思表示,也应推定为认可。故属于有权处分,买卖行为是有效的。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此说来,这个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此时出卖人尚未追认此合同,但买受人可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所有权,如为明知或有恶意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情况五:设马5被租给第三人,其租金应如何处理?

试用情况下:试用人无权将标的物出租,且又未取得所有权,故租金应归出卖人所有。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尽管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交付后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

7、《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个法条间的区别不是很大,但往往如果我们没有注意到的话,可能就会在做题时做出错误的答案。对个人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都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进行规定,而对冻结、扣划则又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刑诉解释》第80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的;2、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3、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

两个法条间,一是规定的情形完全不同,区别非常明显,需要我们复习时倍加注意,否则一旦出现多种情形交织在一起时,我们就会因记忆模糊而分辨不出东南西北。二是人民法院行使权利的力度不同,对第80条的情形是“可以”,对第81条的情形是应当。可以是可做可不做,应当是必须要去做。当然力度有区别。

9、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理论基本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清楚刑法第3、4、5条的规定,这三个规定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

此外在相关的辅导书或者教科书上介绍说的原则除上述三个原则外,还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等。对于这些原则,我们需要掌握的就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三个原则,至于其他原则我们可以认为是刑法理论意义上的基本原则,且绝对不能与刑法规定的三个原则相混淆,如果题中问的是刑法基本原则就只有三个;如果问刑法理论原则那可以是多个。

10、《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两个法条间,我们在理解上应作出区别,在刑法的层面上,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是又聋又哑的人,对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绝对不在此列。在刑事诉讼层面上,聋哑只要具备一种,就是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而对于又聋又哑的则更是应当指定的情形了。

11、对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私藏枪支罪、非法储存枪支罪的认定。

“非法持有”是指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规定,私自隐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充分准确地理解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既是重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在判断上出现失误。充分准确地掌握它,就会在考题出现此类问题时,我们轻而易举地辨别清楚。

12、现代国际法上的战争犯罪与国际法院规定的国际罪行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属于国际犯罪,罪名又比较相近,很容易相互混淆,在这里作为区别拿出来,以便我们掌握起来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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