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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利明:《物业管理条例》有必要修改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 |||||
| 在今天看来,《物业管理条例》的很多内容是比较科学的,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不是很协调。严格的说,应该是先有物权法,后有《物业管理条例》,也就是说,必须先由物权法把业主的基本物权确立下来,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则。物权没有确立,就很难确立适当的物业管理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回避了物权的确认等问题,这是因为它很难对此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别,《物业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物权法强调的是对物权的保护和对业主自治的尊重,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有一定的体现,但是体现得不是很充分。在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也不一样。例如,该条例没有从业主所享有的物权角度出发来规定物业管理问题,尤其是对小区的共有财产没有界定。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规定得也并不十分完善,比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按人数来计算,而物权法规定既要考虑人数,又要考虑面积,显然物权法的规定更合理。再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所享有的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等权利,也缺乏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背景:《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一再提起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经过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律师李劲松以一名公民的身份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四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建议,请求修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他认为条例赋予了物业公司本不属于它的管人权力,这个权力应该回归到居委会手中。此外,恶性事件“实施者”——保安问题也尤显突出,他建议全国的社区保安都回归到由居委会负责聘请和管理。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于建敏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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