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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            【字体:
朱苏力: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6
 自“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开始以来,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强烈的反晌,为此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

 “越是有争论,越可能有影响”

  记者:您如何理解此次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朱苏力:我注意到了此次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内容,一个印象是,有部分案例都还是有争议的,甚至争议还比较激烈;不过我认为,越是有争论,越可能有影响。
  如果我们的司法和立法不能影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那就意义不大;重要的判决往往会也应当对社会有影响力。关注一部分典型诉讼案件,对老百姓而言,这就是一个了解法律或普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影响力并不代表要干预或影响了司法结果,更不代表民意的宣泄,因此专家学者在讨论有影响案例时,也要注意自己知识和理性的边界。

  记者:您认为对判例进行关注的类似活动的价值和功能如何呢?

  朱苏力:关注有影响力的判例肯定有其积极意义。立法者可以因此发现很多在立法时事先没有发觉的情况,凸现一些以前没有碰到的新问题,司法实务中的争议以及老百姓发出的各种声音会因此比较集中的摆在立法者面前,可以为立法积累一些宝贵的经验。
  就司法而言,一些讨论甚至争议肯定也会对法官以及司法从业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醒他们对具体案件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对法律适用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反应,积累宝贵司法的经验,对未来有更多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判例的作用应该是辅助性的”

   记者:您对此次活动以个案推定法治的理念如何看待?您认为这种从判例推动法治进程的活动是否意味着一种判例法的可能发展前景?

  朱苏力:我个人并不这么看。虽然这种通过个案追求法治的活动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应当走向判例法,或会走向判例法。从现实来看,我国毕竟是一个制定法国家,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我们的法官、律师也没有判例法的系统训练,法学院也不是按照判例法教学的,这些都是一个国家法律实践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考虑这些先在条件,即使有好的追求,也可能出问题。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这类教训的。随着案例越积越多,如果没有系统和规范地适用,司法者就可以随意比附,轻的会出入法律,重的可能滋生腐败,导致制定法被架空。对这一点我们要有制度的也就是长远的眼光。
  重要案例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补充和丰富我们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同时也构成了对制定法的充实、丰富和限定。我们可以总结一些有影响的个案,通过解释来扩展法律,但不能过分强调。如果判例取代了制定法,那就意味着司法者替代了立法者,这一点无疑是不符合中国宪政的基本规定,侵蚀到现有的宪政体制。我们在讨论案例的时候,必须从宪政的层面进行考虑。因此,在案例的运用上,法官应有所作用,但也必须有所分寸。

  “讨论典型判例要注重有法律意义的细节”

  记者:从您的表述来看,您似乎对这种由个案促法治的路径持谨慎的态度,您能具体阐述一下吗?

  朱苏力:我认为,由个案探讨法治应当谨慎看待。一些案例出来,社会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声音,甚至有一些人不理解,这都很正常。但是,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绝大多数人在评论和探讨案例的时候都会忽略许多有法律意义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对一个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有决定作用,不同的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样是用刀杀了人,买刀和随手抓了把刀,在法律上,差别就很大;年龄有时仅仅差一天,也会差别很大。法律人在讨论案件时,必须关注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案件细节;因为在公共讨论的案件中,这恰恰容易被忽视。
  同时也应当注意对社会因素的考量,因为法律并不是法律人的法律,而是全中国人的法律。比如我们讨论婚姻案件,就不是讨论少数人的婚姻如何处理,而必须着眼于绝大多老百姓愿意和可以接受的婚姻制度;否则个案的讨论就会失去普遍意义,法律的适用也会失去其社会基础。

  记者:那您如何形容法治的前景?或您认为法治是个什么样态?

  朱苏力:简单的说就是,在和平时期,每个人对自己的未来都有稳定的预期,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受他人和政府的不正当、不恰当的侵害、干预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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