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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十参考答案         ★★★ 【字体:
习题十参考答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5

1,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ABC对,自然人宣告死亡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人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D对,《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正确答案是:ad 
分析:A对,《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据此,个体工商户必须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B错,《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据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不需通过登记而只需签订承包合同即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C错D对,个人合伙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如果是合伙企业,则须登记才能成立,方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②如果是暂时性的合伙,则无须登记即可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3,正确答案是:cd 
分析:A错D对,《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据此,所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是指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以及在合伙的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而不是笼统的“合伙人财产”。
B错,根据《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并不一定转移其所有权,其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
C对,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正确答案是:bc 
分析:A错B对,《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甲、丁所签的合同对该合伙发生效力。· c对,因甲与丁之间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故丙只能依合伙内部协议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D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注意:侵权行为是法定行为而不是约定行为。

5,正确答案是:abc 
分析:《民通意见》第54条规定: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
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6,正确答案是:abcd 
分析: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合伙因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等

7,正确答案是:bd 
分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经过
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不
消灭实体权利。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
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消灭的是实体权
利,且是不可变期间。故B、D两项
正确。

8,正确答案是:acd 

分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对于在
1999年7月时,甲发现乙在从事复制行
为时,就应当请求乙停止侵害,但是甲
没有这么做,超过2年,当时那个请求
权就经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
护。但是,由于乙的复制行为事实上处
在一种持续的状态,乙是在不断地对甲
的著作权进行侵害。此时,甲就可以对
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时受到的侵害提出
请求,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且获得的
赔偿数额自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
2年计算,因为在这个时间甲对乙的侵害
提出请求权还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


9,正确答案是:ab 
分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止。诉
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故选A、B。

10,正确答案是:bd 
分析:本题考查相邻排水关系。处
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因此甲的
理由不能成立。故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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