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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涉嫌违法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 |||||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岗位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违约,飞行员随时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民航业竞争激烈的态势下,航空公司应该想办法完善管理,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行政机关搞限制飞行员的流动比例。实际上,这个“办法”很难行得通。 非常明显,这个规定是针对“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的,因为所有涉嫌的飞行员都没有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 这个办法是一个“一边倒”的规定,完全是按航空公司的意愿出台的,至于飞行员的利益是什么,没有明确的表述。 出台《飞行员条例》,全面规范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最终的出路。
“民航业既然已走向了市场,就不能拖着计划的尾巴不放。民航华东管理局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关于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的规定,不仅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且违反劳动法的精神。”航空案第一律师张起淮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行政主管部门应摒弃非市场化思维 陈煜儒 “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主管东航的民航华东管理局紧急出台《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对飞行员流动规定了新条件。应当说这是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表现。但是,规章既然是面对一个快速发展的民航市场,制定过程中就必须摒弃非市场化的思维,做到兼顾各方利益,更不能与国家法律规定精神相冲突。特别是作为和航空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行政部门,应以公平、公正、依法管理者的形象统领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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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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