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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非正常撤离 中韩法律均不容忍“非法撤离”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 |||||
| ■根据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对那些未缴关税税款撤离的,则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我国政府可以向韩国提出引渡至国内审判的要求
人去楼空的某韩资企业
“根据山东省外经贸厅公布的数据,自2003年起,青岛地区有206家韩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手续撤离,涉及企业员工2.6万人,拖欠职工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 去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记者在城阳区法院和青岛市中院了解到,目前没有向法院提出针对外资企业破产的申请。” 春节前后,青岛、烟台等地一批韩资在华企业选择不正常的方式从中国撤离———丢下未领工资的公司员工,欠着未结清的货款,有的甚至还欠着税款。 韩资企业的这一行为,被韩国媒体称之为“夜半逃逸”。 2月12日,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调查报告指出,在青岛,仅2007年便有87家韩国企业采取类似方式欠薪撤离。 近百外企从青岛、烟台等地非法撤离事件,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法律人士的高度关注。 3月底,青岛政府建立了各区市服务中心与韩方“企业清算协助小组”联络机制,共同帮助无法维持经营的韩资企业进行正常清算撤资。 “由于中国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利用外资政策的变化以及本土企业竞争实力的增强,这类企业在中国已经失去生存能力。退出本属正常,不正常的是采取的这样一种非法退出市场的方式。”4月3日,投资法律事务专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徐昌荣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外企非正常撤离 位于城阳区小北曲村的青岛高博箱包有限公司,是这些非法撤离韩企中的一家。 记者去这家企业的原厂址调查时发现,上万平米的厂区空无一人,只有一个上面写着厂房出租和联系电话的横幅,似乎还能让人感觉到这里曾经是个雇用300多人的企业。 村委会一名工作人员私下告诉记者,村里现在不愿意再提及这事,因为高博丢下的几百名员工的遣散费共计100多万元还是村里垫付的。 一位城阳区法院知情人士对记者说,高博撤离前后在该法院有20多起诉讼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承揽加工和房租方面的纠纷。案件诉争标的达700多万元。如今随着高博的撤离,这些案件即便审结将来也无法执行了。 事实上,类似高博的韩企在青岛不止一家,只是牵扯的债务有所不同。 据城阳区小涧西社区村长刘同世介绍,租用他们村厂房的青岛东泉包装有限公司非法撤离的情况要稍微好一点。 在村委会的努力下,韩国老板一直没能拖欠员工的工资,但是当他悄然撤离的时候还是欠下了30多万元的厂房租赁费。 记者后来了解到,东泉还欠中黄埠村200多万元的租赁费,遗留下的机器设备被城阳区法院扣押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城阳区有一家英资礼品企业,租赁的厂房占地30亩以上,高峰期有几千名员工,老板于去年10月份消失了,企业管理层人员也随之去向不明,欠下数目不小的外包方加工款和工人工资。 记者赶往企业原先租赁的厂房,发现也是人去楼空。 消息灵通人士告诉记者,这家公司在城阳法院约有900万元的债务纠纷。 采取同样手法撤离的还有烟台、胶州等地的韩资企业。 而烟台世刚纤维有限公司则创造了拥有职工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韩企高层集体撤离的纪录———累计拖欠供应商外包商欠款3000多万元,工人工资200多万元,银行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海关税款500多万元,场地租金、水电费用200万元左右,合计5400多万元。 非法撤离多为小型韩企 根据山东省外经贸厅公布的数据,自2003年起,青岛地区有206家韩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手续撤离,涉及企业员工2.6万人,拖欠职工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 类似的事件,在广州、东莞、上海等地都有发生,选择这种方式的还有一些台资、港资企业。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月12日,东莞市南城区石鼓村鸿声模具厂的台湾老板在春节前一天卷款逃逸,仅留下厂房和机器,欠下200多名员工的工资加上赔偿金200多万元。 在华外企非正常撤离似乎集中爆发。 此外,据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调查显示,在华韩企51.8%出现亏损,纺织、服装、食品业亏损比率超过了70%,汽车业也达40.3%。 据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调查报告显示,60%以上的非法撤离韩资企业集中在首饰加工、纺织和皮革生产等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 青岛市外经贸局曾向媒体介绍,出逃韩国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投资资金在30万到50万美元之间,工人一般在50人上下。 发生在广州、东莞、上海等地的非法撤离企业,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徐昌荣律师表示,这些非法撤离的韩资中小企业,都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而且其中有一部分属于从韩国境内转移过来的个人事业者来华开设的公司。他们经营水平不高、抵抗风险能力低。 “中国经济正处于升级转型期,韩国中小企业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在中国盈利的时代已经结束。类似的韩企如果不尽早升级转型,也将最终在中国市场被淘汰。”徐昌荣说。 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韩国贸易馆副馆长黄在元则公开表示,韩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深层次原因是中国产业、用工、人民币升值等“基本面”的变化。 他认为,随着中国一系列新政策的出台及产业结构调整,韩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预计将更加困难。许多中小韩资企业存在污染、能耗等方面的问题。 青岛市外经贸局局长武铁军曾对媒体表示,经过几年发展,青岛的制造业已从一般制造业升级为现代制造业,今后将有选择地引进外资,要重视环保问题,减少污染。 与这些小型企业相比,一些大型韩资企业在山东的发展相对稳健。 据山东省外经贸厅公布的资料显示,2006年底,韩国前20位大企业集团来山东投资的已有15家,其中包括韩国电力、三星、LG、现代汽车等大企业集团。 青岛政府与韩方建立联络机制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政府对韩企的非法撤离问题十分重视。 2月初,青岛市外经贸局发布了一个新的企业清算办法的通知,充实、细化清算流程,为其他拟退出企业提供更好地服务。 3月份,青岛市政府要求各区、市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援助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清算工作。 而韩国产业资源部也在2月19日表示,韩国外交通商部将在韩国驻华使馆新设由法律等各领域专家组成的“经营困难企业咨询与求助中心”,为在华韩企提供帮助。 据媒体之前报道,韩国政府称,拟将涉嫌非法逃离的经营者移交司法处理。 对此,徐昌荣律师说,就韩企欠薪撤离而言,我国对于拖欠工资薪酬是否构成犯罪一直存在争议。法律没有规定此项罪名,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这些韩企在我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的也主要是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责任。 但根据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如果韩国国内法司法程序认定这些韩国企业主在中国的违法证据,他们面临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而对那些未缴关税税款撤离的,则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逃避追缴欠税罪。我国政府可以向韩国提出引渡至国内审判的要求。 新公司法、破产法完善外企退出机制 健康的市场秩序需要一个健全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外企市场退出制度的现状,徐昌荣指出,企业清算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非破产清算。前者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后者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我国原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专门制定了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初步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问题。 “随着国际对华投资的不断深入以及外资企业清算问题的日益复杂,这个办法很多规定显得过于概括、不够明确,渐渐不能胜任解决外企清算问题。因此,我国在制定新《公司法》和新《破产法》时,广泛吸取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了企业的市场退出制度。”徐昌荣说。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清算方式都统一适用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今年1月被国务院废止。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一些国际协定和条约也有此方面的一些规定。 总体来说,虽然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过于原则、不够系统等问题,但随着这两部法律的出台,我国外资退出的法律制度已经得以完善,外企退出渠道基本畅通。 对于外企退出制度的实施情况,徐昌荣表示,对于经营不善的大中型外企,尤其是跨国企业,出于企业信誉和公司财务的要求,其采取正常退出方式的意愿较强。 如韩国法律规定,对不提供清算报告的韩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认定为赠与,征收全额的赠与税。 “但企业清算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时间至少半年以上,还需要一定的清算费用,对小型外企来说吸引力不大,所以一些不负责任的小企业就选择了非法撤离的方式。”徐昌荣说。 去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记者在城阳区法院和青岛市中院了解到,目前没有向法院提出针对外资企业破产的申请。 徐昌荣律师说,法院对破产案件采取的“不告不理”,外资企业完成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关键还是在于企业自身。因此,除了加强普法宣传外,还需要双方政府加强引导,帮助其合法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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