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法治新闻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图文]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增到99.31元            【字体: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增到99.31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郭途 制图

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额变化一览

1995年

17.76元

2005年

63.83元

2006年

73.3元

2007年

83.66元

2008年

99.31元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增加为73.3元,2007年增加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确立的。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上一篇文章: 民诉法新规定实施首日北京一被执行人领10倍罚款

  • 下一篇文章: 给拜祖大典"让路" 郑州一纸通知砍掉法定假日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万里大造林”案:何庆魁称…

  • 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涉嫌违法

  • “机动量刑建议”出奇效

  • 法官背着案卷陪缠访者“上访…

  • 陕西三千律师投保执业责任险…

  • 石家庄推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 新民诉法实施后申请再审还难…

  • 国内首家法院“平民调解室”…

  • 长三角首起私募基金诉讼在浙…

  • 社科院专家澄清对《劳动合同…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