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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冷库爆炸引深思:海外遇险索赔路是否平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 9:29:44 收藏本页

     

事故回放

  1月7日上午10时45分(北京时间9时45分),韩国京畿道利川市一处新建的冷冻仓库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10时55分,消防队员闻讯赶到现场。爆炸引燃了地下室里的各种化学物质,导致地下室内温度很高,加上存在再次爆炸的危险,消防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搜救工作。
  1月8日的利川,阴霾密布,事故现场的空气中弥漫着化学物质燃烧后的刺鼻气味。近百名救援人员仍然在废墟中紧张地搜救。12时10分,地下室接连发生第三次和第四次爆炸。12时30分,地下室发生第五次爆炸,惟一的一个出口开始不断冒出化学毒气浓烟。15时11分,消防人员在地下室靠近出口处发现第一具遇难者遗体。
  截至1月9日,确认有57人伤亡。

“人祸”酿惨剧

  韩国《东亚日报》认为,火灾发生前,在到处都是易燃物、没有做好预防火灾的情况下,仍让如此之多的工人从事高危的焊接工作,这完全是不重视安全问题而造成的“人祸”。其中,业主和工程监督人员对安全问题麻木不仁是关键。而且火灾发生后,现场没有警报,也没有广播通知,仓库里的洒水装置也成了无用之物。另外,消防车抵达火灾现场是上午10时55分左右,但直到下午2时,消防人员仍无法进入建筑内部。
  该仓库的结构是,只有出入口所在的正面露在地上,地上是用混凝土建造而成的,其他墙面都在地下。没有面向外部的窗户或换气口。
  利川消防局的一位相关人士说:“火势迅猛,但能喷水的地方只有出入口,所以花费了很长时间灭火。在这种结构闭塞的建筑物内,防火设备绝对不足。”

 

 

  1月9日上午,韩国总理韩德洙就利川冷冻仓库爆炸事故召开会议,研讨法律援助、善后工作和赔偿方案等问题。
  据最新消息,在爆炸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名字已经得到确认。总领事闫凤兰8日受中国驻韩国大使宁赋魁的委派,到利川爆炸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处理善后事宜。闫凤兰表示,“下一步依然会与韩方密切合作,为我公民争取合法权益”。
  另据报道,韩国的“外国人移居劳动运动协议会”已决定成立对策委员会,开展损失赔偿及真相调查工作,并将为受害者在短期内得到补偿开展多方支援。

  12名中国遇难同胞梦碎韩国 曾在工地从事施工清洁工作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领事部宋先生称,12名遇难者和1名受伤者分别受雇于几家韩国公司,在工地从事工程施工、清洁等工作,做一天活拿一天报酬。另外,遇难的中国公民全部来自东北三省,且都是朝鲜族。
  身在事故现场的赵领事在接受媒体电话采访时说,目前尚不能排除事故现场还有其他名单上没有的中国工人,因此,伤亡中国人的数字还有可能上升。
  死里逃生的部分工友和消防人员向媒体讲述了事发的情形:火灾是7日上午10时50分在地下一层的机器室内发生的。当时,工人们正对排管设备进行焊接。火势开始蔓延后,工人们开始往仓库外面跑。奇迹般逃生的朴钟勇说:“看到起火后,在短短4至5秒里,火苗就席卷了整个仓库,根本无暇顾及其他,只知道往出口处跑。”据韩国消防官员介绍,火苗和油蒸汽接触后,引发了连环爆炸。四处飞溅的火花点燃了建筑物内的装修材料夹芯板以及工作之后剩下的聚氨酯泡沫板,火场瞬间就变成了散发黑色浓烟的毒气室。
  据报道,事故现场仍然可以看出当时的惨状。冷冻仓库几乎被大火烧成一具黑色的空壳,一侧房顶完全垮塌。仓库外直径约20厘米的钢管在爆炸中被扭成麻花状,仓库外墙覆盖的薄钢板被撕裂成条状碎片,散落在现场。
  在利川市民会馆,当地政府为死者设立了灵堂,灵堂内外摆满了白色菊花制成的花圈。在市民会馆的礼堂,韩国官员安排遇难者直系亲属进行DNA抽样和尸体辨认。很多家属在现场号啕大哭,无法控制自己的悲痛情绪。来自长春的母亲在礼堂里捧着儿子朴龙植的护照泣不成声,打开的护照上写着朴龙植出生于1973年。

  受害国民应先依据韩法律寻求救济 若遇歧视中国政府可行使外交保护

  事故发生后,外交部和中国驻韩使馆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中国驻韩国大使宁赋魁9日赴利川市了解有关善后处理情况,并看望遇难者家属。宁赋魁在会见利川市市长赵炳敦时,要求韩国政府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解决好赔偿等相关事宜。
  赵炳敦表示,利川市政府非常重视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有关善后赔偿原则将主要由当事公司和保险公司负责,京畿道警方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利川市政府将监督相关企业尽快、合理地向死伤者家属作出赔偿。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迅速反应和及时措施,在现阶段构成了有效的保护和援助,加上韩方的积极表态和措施将有助于诸如遗体的辨认、受伤人员的治疗和家属赴韩等等善后处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副教授辛崇阳1月9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对在国外的中国国民因所在国的不法行为或事故等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中国政府负有保护和援助的义务。”辛崇阳说,我国宪法从政府职能的角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另外,国际法也以属人管辖和保护性管辖为根据,承认一国有对在国外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本国国民进行保护和援助的权利。
  “赔偿问题是日后解决该事件的关键。以法律视点看,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受害国民首先应依据韩国法律在韩国寻求救济,在该法律救济过程中我国政府可通过使、领馆在必要时提供诸如为受害国民配备翻译等等领事援助。”辛崇阳说。
  据报道,多数死者都是在黎明前开始上班,领取计日工资,而且所得工资偏低。遇难者的赔偿标准目前仍不清楚。失事冷库购买了1630万美元的保险,但主要是财产损失保险,而非人员伤亡保险。
  有当地媒体表示,按照这种保险,每名遇难者所能得到的赔偿不会超过1000万韩元(约合10600美元)。
  “在韩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之下,赔偿的合理公正解决,一般来说是可以期待的。但是,如果在上述法律救济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因是中国人而受到赔偿金额、法律程序的不当迟延等方面的歧视,即拒绝司法的情况时,中国政府可行使外交保护权,通过外交或国际司法程序保护我国受害国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辛崇阳说。

  境外务工人员保险机制存缺陷 容易诱发国内外双重赔付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全球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从旅游、务工、从商、留学深造到移居海外,足迹几乎遍及世界。因此,涉及中国公民以及华人华侨的人身安全问题、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在境外公民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相关制度建设也日趋完善。接下来的工作是根据中国宪法、法律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将有关预防和事后救济的问题以单行法的方式立法,以法律方式明晰条文、完善制度、建立机构、确保财政拨款等。”辛崇阳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昌硕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我国已经为境外务工人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规定,境外务工人员同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商务部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认真研究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涉及的合同文本、突发事件职责分工、善后处理、伤亡人员抚恤补偿标准、保险理赔等问题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各派出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职业暴露等保险,提高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但是亦有专家指出我国在境外务工人员的保险方面存有缺陷,表现为单一依靠国家应对策略,缺乏灵活运用商业机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方面容易诱发国内国外双重赔付标准,引发各种矛盾;另一方面事件发生后,国内企业和个人对事发国家的索赔之路十分艰难,有的干脆自认损失,转移索赔目标,最终只能依照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险部工作人员1月9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通常境外人员的保险分为三类,一是针对短期商务出境提供的意外伤害身故、突发急性病身故等套餐产品,二是针对大型国企等常驻人员提供的全球医疗保险,三是针对劳务输出人员提供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产品。
  “劳务输出人员的保险保障通常要根据去往的国家和所从事行业的风险来‘一事一议’,一般的工人通常是一两千元保20万元,而工程师是三百多元保40万元,价格与国内差不多。但劳务输出中以建筑工人为主,他们通常投保率最低,出险率却最高,所以保险公司很谨慎。”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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