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法治新闻 >> 正文 |
|
|||||
| 沪打造中国法律职业和谐生态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2 | |||||
| “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中,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今年6月15日,一个抑扬顿挫、充满激情的声音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会议室里回响着。 这里正在进行着一场名为“律师眼中的司法公正”的专题讲座,主讲者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听众是来自全市各法院的三百多名青年法官。而此前此后的数个周末或周日,上海市一中院的副院长及市高院民一庭、民二庭的庭长们,也分别为上千名律师就刑事司法审判、证据规则、物权法等专题举办了业务讲座。 “对维护司法公正而言,律师和法官都是国家的‘护法使者’,都以追求法律的实现和正义为目标。一个社会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了法治的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昭示了公正的程度。”吕红兵如是说。 国家兴则律师兴,黄浦江畔律师业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步伐风雨同行。在上海市律协的不懈努力和政法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申城八千一百余名律师的执业环境日趋公平与法治——一座座文明规范接待的看守所,法院内一间间完备便捷的律师阅卷室,不少法院还为参加开庭的律师设立了温馨洁净的候庭室……这一切,为广大律师维护法律尊严、施展聪明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深为各地同行称道赞叹。 春风初度始于1998年。是年12月,长宁区法院率全国之先,开始试行律师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如无法自己取证,可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收集所需证据。不久,上海市高院将这项制度推向全市民事诉讼。 在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朱洪超眼里,调查令是治愈律师执业三大难题之一——取证难的一贴良方。9年来,仅长宁法院,就已签发各类调查令近3500份,其使用范围从最初的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扩展到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和自治组织。如今,调查令制度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名副其实的诉讼保障性工具。 上海律协下设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15个业务研究会是和法院切磋业务的重要窗口。上海高院在制定一些庭审细则、判罚标准等内部规定时,都会主动向律协的业务研究会发函征求意见,完善初衷。刑法研究会主任翟建律师介绍说,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等多项诉讼规定的制定,都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对律师的真知灼见,法院都能够认真研究,从善如流。“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应谨慎交往,而律协与法院、检察院则应密切交流。”上海市律协秘书长万恩标这样认为。 为此,上海市律协和市高院建立了每年两次的沟通交流机制,和检察机关民检部门联手在全市推广“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站”。不久前,上海市二中院主动将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律师服务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不仅仔细分析研究了纠纷的主要特点、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服务合同文本”、“对风险代理服务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等5条具体建议,并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律协作了通报,受到律协领导的真诚感谢和高度重视。 |
|||||
|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 传真:010-275680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