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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意义重大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 |||||
|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一建议,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确保每一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所提出的一项重要建议;是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决策。实现城乡居民平等选举权,符合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广大群众切实能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涉及选举权平等问题,而选举权平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一人一票的发展,是更深层次的平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实现一人一票方面,是全面的、彻底的。但在一票一值方面,还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不能完全实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城乡不完全平等,农村每一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城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1953年2月11日通过的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则分别是5倍和4倍。这些在选举时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这些比例没有变化。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现行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随着时间的推移,城乡差别日益缩小,原来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不仅有利于顺利将大量的农民工转变成工人,巩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提高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农民作为整体就有了与其人口基本相当的话语权,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会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充分体现。这必然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质量。 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今天,我们期待着国家立法机关再一次修改选举法时,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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