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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民调解协议能够强制执行?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 |||||
|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因无强制执行力作保障,致使很多当事人不论大小纠纷全涌入法院,众多调解员被冷落,法院结案却创历史新高。这一尴尬已不仅仅是个别现象,昨天,由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多元化化解矛盾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对这一现状给予了关注。 “由于非司法调解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经过调解处理过的纠纷反悔率较高,容易流向其他渠道,没有能够起到疏导和分流社会纠纷应有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他认为,在改革民间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将非司法调解,特别是行政调解产生的调解结果与法院的确认机制结合起来,凡是纠纷当事人完全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可以申请法院确定其有效性,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申请执行的效力,以此来提升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处案能力,将大部分简单的纠纷在调解中加以最终解决。 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李克对此也没有异议。李克认为应探索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工作机制。“当事人可以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从而使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韩羽枫眼里,法院对人民调解最大的支持即在于对其工作的确认。 “可以赋予调解协议更大的证明力和确定性。”韩羽枫建议,调解协议的达成应视为双方对以往纠纷的一个终局性决定,在现有体制下,当事人仍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只对调解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作出审查,而不是对调解协议所处理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否则人民调解制度就无法取得有效解决纠纷的地位。 据了解,人民调解法目前已经提上了立法日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人民调解属于建立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的民间性解决纠纷机制,它还必须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司法诉讼等机制相互区别,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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