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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律师建议为孝道立法 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 |||||
| (记者张立)“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日前,我市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据他调查,对于如何尽“孝”,我国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他希望,我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 “适当避让”不应让老人担心 “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支付给父母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费用。”李宗发在该立法建议中提出,共同生活的,子女提供给父母的饮食标准不应低于其本身。此外,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 公务员录用“孝”为先 “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李宗发还建议,国家、社会要保护父母的合法财产。 李宗发还表示,乡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辖区内亲情文明建设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将辖区范围内谩骂父母者记录在案,对谩骂父母两次以上或殴打、冻饿、凌辱父母者,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孝敬、赡养父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 记者点评:让传统美德受法律保障 “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对利益的追求正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也渐渐地遭到一部分人的“淡忘”———有道德的人不一定得到褒扬,而卑劣无德者也不一定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否定。 现在,成都的一名律师振臂而起,建议为“孝道”立法,试图让这一传统美德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探索,尝试建立一种“惩恶扬善”、行之有效的赏罚机制,使“孝道”这一美德能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的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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