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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联社告行政机关不作为法院判决被告应依法调处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 |||||
| 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人民政府限期对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江州区某村经联社于2007年9月4日向被告某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某水泥厂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对该厂侵占原告所有土地进行确权。被告即转交给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某水泥厂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办证程序合法,该证范围内没有土地权属争议,不存在撤销事由。因此,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将调查核实情况明确告知原告。今年2月18日,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水泥厂的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被告的调处权限范围。原告向被告提出土地确权申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但是,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将土地确权申请转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且没有书面告知原告,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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