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典型案例 >> 正文 |
|
|||||
| 样品未经确认擅自生产 合同尚未成立损失自担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 |||||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因定作样品未经确认故认定定作合同尚未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定作人提货并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亚新公司(化名)诉称:2007年4月24日,原告公司与王菊签订订货合同意向书,意向书中约定,王菊在亚新公司定作牙签袋、筷子袋、纸盒,合同总价款24000元。合同中未约定所定货物的规格、外包装、标签等内容。签订意向书后,王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定作标准提供给原告公司,现原告公司已经按照定作标准制作出样品,并经王菊确认,并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制作上述物品,但王菊一直拒绝提货,请求法院判令王菊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价款24000元。 被告王菊辩称:因亚新公司制作的样品不达标,其未确认样品,合同并未成立也不可能履行,不同意亚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样品的确认是双方定作合同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即确认的样品是双方定作合同必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虽然亚新公司与王菊之间签订了订货合同单,但现亚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样品进行了确认,故双方之间定作合同关系尚未成立。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亚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
|||||
| 文章录入:ylhp 责任编辑:ylhp |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 传真:010-275680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