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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流浪汉·民政局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 |||||
| ■案情■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此案审结后,对此案凸现的有关立法问题,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 〉〉〉点评 我对本案的判决持有异议,当然我无法改变这个结果,因为这是一个终审判决,我尊重它。问题在于,尽管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因此而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使加害人逃避法律责任,是不是有悖于法理? 我支持民政局作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理由在于:第一,民政局是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职能机关,它就担负着这样的职责,无名流浪汉惨遭车祸,无人行使其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第二,民政局在起诉这样的案件时,代表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是政府,由它行使死亡流浪汉的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归属于他自己,而是归属于国家,放在国家的救济基金中,能够解决其他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接受制裁,如果民政局也不能代表国家起诉,那么,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制裁,任由其理所当然地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院可不可以大胆一点,敢于创造新的诉讼规则,来一个“以司法推动立法”,不然,可能永远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没有法律规定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那将是我们中国法律的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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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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