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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楼道·物权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3 13:04:18 收藏本页
  ■案情■

  王华与李爱(均为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2006年8月,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王华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并称其占用的是自己的地方。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多次解决此事,李爱拒不配合。
  2007年物权法生效后,王华将李爱告上法院。王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住宅的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因此,请求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李爱辩称,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她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爱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既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也直接妨碍了王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点评
 
 物权法实施之后,大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诉到法院,成为实施物权法之后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民事纠纷案件。据我观察,诉讼到法院的这类民事纠纷案件,大多数是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争议。
  本案例倒不是特别疑难的案件,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的就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在这里要告诉各位业主的是,凡是小区中的公共空间,尽管有些是在自己的门前,并且其他业主一般不会使用,但它的性质也是共有部分,自己也不得占用。须知,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的实际权利范围,仅仅及于自己住宅单元的最后粉刷表层,至于房门,房门门框之外侧边缘,就是自己的权利界限。超出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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