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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王"商标纠纷:商号权无名份“鸭”属谁手难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10:40:53 收藏本页
 近日,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与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鸭王)的“鸭王”商标争夺战逐步升级。此纠纷案不仅因涉及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更因牵涉在先注册的字号能不能对抗商标权而凸显出很大的示范意义。

  “鸭王”商标几经波折

  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曾于2000年底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商标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及特点为由驳回,北京鸭王未申请复议。
  2002年12月24日,上海鸭王提出注册“鸭王”商标的申请,先是被以与前述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随后上海鸭王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2005年5月21日,商评委认为该商标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从而审定该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北京鸭王就初审公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裁定,“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鸭王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复审裁定,核准“鸭王”商标予以注册。
  北京鸭王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内容有两条:一是认为上海鸭王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规定,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因此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判决的第二项是直接对上海申请的“鸭王”商标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在先商号权能否对抗商标权?

  日前,针对一审判决,上海鸭王已提出了上诉。
  上海鸭王认为,一审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判决对上海鸭王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这种行政诉讼直接处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判决,是不妥当的。
  上海鸭王不否认北京鸭王成立后把鸭王作为企业名称一直在使用,但强调北京鸭王在申请“鸭王”商标注册时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依法享有一个复审的权利,但当时北京鸭王放弃了申请复审的权利,也即放弃了该商标取得专用权的权利。既然北京鸭王放弃了申请专用权的权利,就不能排斥别人再使用这个商标或者再申请注册这个商标,也不能以在先权利对抗“鸭王”商标。
  对于上海鸭王是否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问题,上海鸭王认为,关于“商号权”,我国法律法规目前无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对于商号的保护,应属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畴。北京鸭王商号权的效力范围仅及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不能对抗远在上海的上海鸭王的商标申请。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要看是不是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混淆,有没有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损害。事实上,上海鸭王是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鸭王”的字号和商标,从2000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年,北京鸭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过任何证明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混淆的证据,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明,北京鸭王因为上海鸭王的存在和申请商标注册利益受到了损害。
  上海鸭王还认为,即使上海鸭王取得了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也不可能对北京鸭王造成任何损害,因为按法律规定,某一企业如果在先使用了字号,别人又注册了商标,那么他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字号。

  能否共存共赢?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商标是全国统一注册,企业名称是分级注册,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行业、字号、组织形式构成,因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冲突的情况很难避免。也使这类冲突成为近年来困扰企业的热点问题。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致使这类冲突在“你死我活”的争斗中要达到“我活你死”的法律结果困难重重。
  近来,众多法律专家对“鸭属谁手”的讨论热闹异常。但是,针对多年来北京鸭王经营的有声有色、上海鸭王也经营的红红火火的客观存在,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边江却提出与众不同的希望。
  11月22日,边江在“鸭王”座谈会上表示,餐饮行业是一个正在兴起的行业,早期是由手工业形成的,所以法律意识、政策观念都很淡薄,在这个起飞的过程中虽然发展很快,去年达到10000亿,今年达到了13000亿,但是行业软性的东西和行业的飞速发展是不协调的。行业中商家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能够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对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法律问题需要有法律的准绳来确立,但是餐饮业和其他行业不太一样,有一句俗话叫“和气生财”,其实就是强调和谐。解决现阶段的问题,也许双方通过共存达到共赢更有利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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