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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政科副科长拿了门诊部干股”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 |||||
| 利用职权收受干股是否以受贿论处?2007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池月志犯受贿罪,其利用负责门诊部等卫生医疗机构审批的职权,为他人办理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经营地址变更提供便利,事后以“股份分红”、门诊部工资等形式和名义收受他人贿赂291000元。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池月志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赃款291000元。
没有投资的合伙“赚”了20万 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期间,池月志担任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负责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校验及监督管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工作。2004年,冯坚固找到池月志,请求其帮忙办诊所。其实冯坚固很清楚,当时该区范围内的新门诊部审批工作已经停办,想新办门诊部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是他自己去办证肯定办不下来。不过,池月志答应帮忙。随后,池月志将一家门诊部已经停办且占门诊部指标的信息提供给冯坚固,然后冯坚固利用这个指标向卫生部门申报变更为另一门诊部。经过池月志的帮助,冯坚固的门诊部在2004年12月领取了相关执照。 收受干股被判受贿 池月志的行为被发现是根据群众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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