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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重新界定计算机病毒的法律定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 |||||
| ,“熊猫烧香”案一审以四名计算机病毒制造者、传播者获刑一至四年告一段落。由于此案备受关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出现该院有史以来刑事审判旁听爆满的情况。其中,有多家网络公司人士申请旁听,李俊等人到底该判什么罪,业内人士无疑最关心,而这种关注,注定事情还远没有画上句号。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
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主犯是否还应被判盗窃罪 “熊猫烧香”案发生后,人们关于此案定性的讨论就大量出现。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李俊是该重判还是轻罚一直存有争论。 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病毒的定义能否适用于刑法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出台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将计算机病毒均定义如下: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目前官方最权威的关于计算机病毒的定义,此定义也被目前通行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的国家标准所采纳。 木马是否属于刑法规定中的病毒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而网络病毒中的蠕虫、木马是否都属于刑法上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目前还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而根据上述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网络病毒中的病毒、蠕虫属于计算机病毒,但是木马并不进行自我复制,因此不符合病毒的特征,不属于计算机病毒,而它的危害性却是巨大的,因为它包含能够在触发时导致数据丢失甚至被窃的恶意代码。 必须通过立法将木马等纳入破坏性程序范围 网络病毒的发展,使得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必须从刑法上明确网络病毒的含义,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木马等形式纳入破坏性程序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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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wei 责任编辑:liwe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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