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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类案例(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20:27:29 收藏本页
[案情]
  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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