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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类案例(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 |||||
| [案情] 1994年托运人某外国公司A将10,000吨线材盘交由该国航运有限公司B(被告)承运。公证行检验报告及大副收据均载明货物有瑕疵,但被告之代理人仍签发了两份清洁提单并注明捆重为400—900kg。原告中方某公司C卸货后发现80%的货物锈蚀且每捆重重量不足200kg,遂申请当地海事法院扣船,责令被告提供担保。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证实确实货物确有瑕疵、包装有缺陷、卷重不足后,原告C正式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被告B要求赔偿。 [问题] 承运人对签发虚假清洁提单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惯例] 《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清洁)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威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汉堡规则》第19条第3款规定:“如果提单已经转让给正当地按照提单所载货物情况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分析]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义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因而承运人应如实签发,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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