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经济法学类案例(三)          【字体:
经济法学类案例(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案情]
  一美国公司的中国分公司一直与我国某锅炉厂竞争中国锅炉市场。美国公司得知我国该锅炉厂正在研制一种“连续燃烧型锅炉装置”时,遂派人告知锅炉厂该技术美国公司已经研究成功,并已于两个月前分别向美国和中国的专利机构申请了专利,如果锅炉厂继续试制,试制成为后也无权使用,否则美国公司将起诉锅炉厂侵权,锅炉厂因此停止了研制工作。半年后,美国公司的该项技术因不成熟,不具有实用性而先后遭到中美两国专利机构的驳回。锅炉厂因此向法院起诉美国公司的以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
  [问题]
  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新起点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以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相威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经营者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为发展中国家起草的示范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活:(1)贿赂竞争者的买主,以得到其支持;(2)通过侦查或通过贿赂竞争者的雇员,获得其商业秘密;(3)未经许可而使用或公布竞争者的技术KNOW-HOW;(4)诱使竞争者的雇员违反合同或离开其雇主;(5)以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者;(6)对竞争者实行封锁,阻止或妨碍;(7)有意为妨碍或压制竞争者,而进行倾销;(8)造成假象给消费者以异乎寻常的优惠购买条件购物,而事实并末提供这种条件;(9)模仿性地复制竞争者的商品、服务、商业形象或其他经营特点。(10)促使或利用竞争者缔结的合同分裂;(11)通过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来作广告:(12)违反与竞争无直接关系的法律规定,以获取不正当的,对其他竞争者的优势。这些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信惯例的竞争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论]
  本案中美国公司通过以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致使中国该锅炉厂停止进行此项技术的研究,给锅炉厂造成了损失,法院可以根据美国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其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件。
文章录入:webmaster3    责任编辑:webmaster3 
  • 上一篇文章: 三国法学类案例(三)

  • 下一篇文章: 商法类案例(三)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新起点预祝广大学员顺利过关

  • 新起点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

  • 考场小帖士—祝您成功

  • 司法考试各地网上准考证副证…

  •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在京召…

  • 2008司法考试考前信息大比拼

  • 司法部2008年最新公告

  • 新起点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相…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