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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实务类案例(二)          【字体:
律师与实务类案例(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案情]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根据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某奸淫幼女案的辩护律师。王某,16周岁,学生,1998年1月5日放学时,奸淫了本校初中女学生张某,张某年仅13岁。王某的父亲对赵某说:“如果你能使我儿子不判刑,我花多少钱都行。”为了使王某逃脱刑罚,赵某唆使王某父亲到户籍管理部门找关系篡改王某的年龄,改为现年11周岁。王某的父亲遂托人去办了此事。然后,赵某又利用会见被告人之机,告诉王某不要紧张,他们已为他改了年龄,上庭时只要一口咬住自己刚满11周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是恋爱中的“越轨”行为。后来,审判人员发现了王某年龄被篡改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问题]本案律师赵某有哪些违反《律师法》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规律规定》行为?应分别给予什么处分?
  [分析]
  1.本案中律师赵某唆使王某之父托关系为王某改年龄,又指使王某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0条中规定的不得诱使委托人在诉讼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等的规定,触犯了执业纪律,应依照《律师法》第45条规定予以处罚。
  2.赵某利用律师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之便,传递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指使被告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第22条规定。
  3.本案中律师赵某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应追究其辩护人伪造证据的刑事责任。
  [结论]
  应依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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