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典型案例 >> 正文 |
|
|||||
| 刑法学类案例(二)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 |||||
| [案情] 1991年6月被告人黄某的胞弟黄 A(另案处理)用贩卖海洛因的钱购置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黄A将购车款的来源告诉了黄某,并要其保密。1997年10月,黄A因贩毒被捕。案发后,黄某从黄A家将桑塔纳轿车开回自己家,当司法机关调查轿车来源时,黄某谎称车是其借了一国外朋友的钱购置准备开出租车谋生。 [问题]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打击毒品犯罪等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轿车是毒品犯罪的收益所购,而故意编造情况隐瞒轿车的非法来源,破坏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 |
|||||
| 文章录入:webmaster3 责任编辑:webmaster3 | |||||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ght © 2003 北京新起点学校 All right reserved
汇款地址:北京市北京大学资源东楼1225室北京新起点学校 韦玮收 或者:北京银行惠新支行(0376 0001 2010 8079 591)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新起点培训学校 电话:010-62756808,62757988 传真:010-2756808 校长信箱: xqd9027@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