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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类案例(二)          【字体:
民法学类案例(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案情]
  1999年10月8日。某科研所与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为企业研制-种磁化保温杯,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由自己解决,企业提供研究费用5万元,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研究所,研究所在收到费用5万元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提交磁化保温杯的样品和全部技术资料,研究所在企业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每只保温杯提收费用1.5元。合同还规定 了违约责任:①双方对研制内容均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违反规定规定,承担20万元的经济损失。②研究所如违反约定期限迟延交付研究成果的,应向企业支付3万元的经济损失,合同履行应至少为3年,如需修改,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生效后,企业向研究所立即拨付了5万元科研费用,但6个月过去了,研究所交不出合格样品,为此研究所要求延长交付期限,企业不同意,并要求研究所支付3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下,企业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完成开发项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2条规定: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中,研究所与企业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或双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32条规定,如果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可分为以下三钟情况:①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②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其它目的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③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研究所作为开发方,在委托方按合同履行了其义务时,却没有按合同约交付合格样品及技术资料,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企业3万元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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