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新起点 >> 典型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律师与实务类案例(一)          【字体:
律师与实务类案例(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案情]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A公司经济纠纷案中A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某经过了解案情,认为本案标的数额不大,案情也简单明了,所以就不太在意。以至于一时马虎大意将本案中有利于A公司的两件关键的原始证据丢失,结果导致A公司一审败诉。A公司要求李律师所在的S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S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不应当负责,让A公司直接向李律师索赔。
  [问题]
  1.A公司是否有权向S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其损失?为什么?
  2.S律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责任对否?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律师李某,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因认为案情简单、标的不大,就以马虎的态度对待,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的应当严密审慎、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李某因疏忽大意致使有利于其当事人A公司的两件关键的原始证据丢失,李某对此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对于A公司因缺少李某丢失的两件关键性原始证据而一审败诉的后果,李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A公司因为一审败诉所造成的损失,由律师李某的过错执业行为造成,应依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得到赔偿。
   [结论]
   1.A公司要求有权S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因为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S律师事务所拒绝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行为,S律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同时,因为本案中律师李某因过错执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S律师事务所在对A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后,可依据《律师法》第49条向律师李某追偿。另外,该地律师协会还可以根据律师协会的有关章程给李某以纪律处分。
文章录入:webmaster3    责任编辑:webmaster3 
  • 上一篇文章: 经济法学类案例(一)

  • 下一篇文章: 民法学类案例(二)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新起点预祝广大学员顺利过关

  • 新起点提醒考生做好考前准备…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

  • 考场小帖士—祝您成功

  • 司法考试各地网上准考证副证…

  •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会议在京召…

  • 2008司法考试考前信息大比拼

  • 司法部2008年最新公告

  • 新起点关于2008年司法考试相…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