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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类案例(一)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 |||||
| [案情] 被告人刘某,女,29岁。刘某于1997年9月25日,捡到三张作废的转帐支票。刘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当年10月2日,刘某利用涂改的一张转帐支票到某市中山大厦购买一组8000余元的音响未成功。10月10日,当刘某再次到该大厦用涂改后的转帐支票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新起点分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票证,冒充真金融票证,或对真金融票证加以变造,从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制造假金融票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方法,对金融票据的形态和内容(如金额、持票人或出票名称等)进行改变的行为,可见,伪造与变造的共同点是,通过非法行为制造不真实的金融票据。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或两种,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超过18周岁,具有完过全行事责任能力。刘某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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