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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30 20:16:10 收藏本页
被告人赵某,男,27岁,个体户。赵某于1987年自动辞职稿个体服装经营,开业两年来,一直未曾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曾多次派人催缴,均遭无理拒绝。1989年6月28日税务工作人员余某,特地跑到赵某家。宣传纳税义务,督促其补齐税款。当赵某横蛮不讲理再次拒绝纳税时,余某严重批评赵某,赵恼羞成怒,将其强行推打出家门,使余脸上,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抗税罪?

[分析]
抗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同时侵害了依法执行征税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是两个方面行为的有机统一;一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二是违反税收法规,拒不缴纳税款。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所谓暴力,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人身实行的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强行禁闭等。但是,这种暴力仅限于对征税工作人员造成轻伤;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谓威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本身或其家属、亲戚等实行的精神强制,其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伤、损毁财产和名誉、加害亲属,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一般而言,主要是纳税义务人,即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赵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有纳税义务而故意不交;客观上赵某为拒绝纳税,对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推推打打,拒不纳税,其行为已构成抗税罪,需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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